宿州市文化和旅游局-凯发k8一触即发

来源:宿州市文化和旅游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2-11-10 15:07 编辑:宿州信息公开021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别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有效期 公示截止期 处罚机关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数据来源单位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会信用代码 备注 地方编码 公开状态 权责事项名称 失信严重程度
宿州市埇桥区伊妹儿百货店 个体工商户 92341302ma2u4drw9n 高某 身份证 3422011988xxxxxxxx (宿)文综罚字〔2022〕y021号 当事人未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其在经营场所内货架上摆放和出售出版物的行为,已属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发行业务。 2022年10月10日13时48分,宿州市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高飞经营的宿州市埇桥区伊妹儿百货店进行执法检查。经查,该场所正在经营之中,经营范围为日用百货零售,执法人员在营业场所中间货架上发现《多功能金牌早教练习30以内加减法》共计40本出版物。经现场询问经营场所负责人得知,该场所未经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未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现场经请示行政机关负责人并经批准,执法人员对上述40本出版物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当场下达了(宿)文综保字﹝2022﹞y022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及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本机关于2022年10月12日立案,并展开对该案的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于2022年10月17日对高飞进行调查询问。本案于2022年10月18日调查终结。经调查证实,当事人未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其在经营场所内货架上摆放和出售出版物的行为,已属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发行业务,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之规定,已构成违法。当事人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发行业务的违法事实无异议。 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发行业务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具体规定附后)。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具体规定附后),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经营场所内的出版物较少,未建立相关经营账目,且不能提供相关进货票据,执法人员无法确定其违法所得数额。按照该批出版物的定价和数量计算,当事人违法经营额不足一万元。参照《安徽省新闻出版(凯发k8国际首页登录的版权)电影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五部分-1 涉及印刷复制、发行市场和出版物进出口的违法行为给予处罚。
2022年10月19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编号为(宿)文综罚告字〔2022〕y021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1份,告知其拟做出处罚决定的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义务。在规定期限内,当事人没有进行陈述和申辩。
罚款 没收出版物40本,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  0.1 0 2022/10/28 2022/10/28 2023/10/28 宿州市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 113413000031874801 安徽省宿州市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 113413000031874801 341300 0 未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违规发行出版物 1
宿州市埇桥区小石头文具店 个体工商户 92341302ma2nxmgh21 陈某某 身份证 3422011985xxxxxxxx (宿)文综罚字〔2022〕y022号 当事人未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其在经营场所内货架上摆放和出售出版物的行为,已属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发行业务。 2022年10月11日10时05分,宿州市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行政执法人员对陈大丽经营的宿州市埇桥区小石头文具店进行执法检查。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发现该经营场所正在经营中,经营范围为日用百货零售,执法人员在该场所货架上发现《改良版阿衰掌中宝》共计1类16本。经现场询问经营场所负责人得知,该场所未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当事人行为涉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发行业务。经请示行政机关负责人并经批准,执法人员对上述16本出版物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当场下达了(宿)文综保字﹝2022﹞y023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及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发行业务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具体规定附后)。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具体规定附后),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首次发生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情节轻微,能主动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具有从轻处罚情节。且当事人未建立相关经营账目,不能提供相关进货票据,执法人员无法确定其违法所得数额。按照该批出版物的数量和定价计算,当事人违法经营额不足一万元。
2022年10月20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编号为(宿)文综罚告字〔2022〕y022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1份,告知其拟做出处罚决定的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义务。在规定期限内,当事人没有进行陈述和申辩。
综上,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违规经营行为,对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行为予以取缔,并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非法财物 没收出版物16本 0 2022/10/28 2022/10/28 2023/10/28 宿州市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 113413000031874801 安徽省宿州市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 113413000031874801 341300 0 未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违规发行出版物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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