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文化和旅游局-凯发k8一触即发
现将《宿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解读如下:
一、立法背景
我市非遗名录项目众多,拥有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名录项目9项,省级23项,市级98项;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7人,省级48人,市级77人。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下,我市非遗保护利用工作成果显著,得到省文化和旅游厅积极评价。但也存在着一些困难和问题,如部分非遗项目受到现代生活方式的冲击,生存和发展面临严峻考验;非遗保护工作保障机制尚未完全建立,保护资金不足、队伍不稳、人才匮乏等。
二、立法依据
为更好地推动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从立法层面切实、有效地解决存在的现实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安徽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参考文化和旅游部《“十四五”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等有关规划和规章,遵照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安排,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规定》。
三、起草过程
我市委托宿州学院专家团队,共同开展起草工作。期间主要做了五个方面的工作。一是成立非遗立法起草小组,制定起草计划,拟定《宿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草案)》起草的相关内容。二是搜集整理资料,整理了近20年来的非遗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深入学习研究,为起草工作做好准备。三是确定调研内容及重点,赴省内外相关城市调研,形成调研报告,为起草工作提供了实践依据。四是依据上位法,结合宿州地方实际,起草了《宿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草案)》初稿。五是多方征求意见,反复修改。通过召开座谈会、书面致函、网上公示等方式,多次征求了市直及县区有关单位和广大公众的意见,根据各方面反馈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了《宿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草案)》。2021年4月28日,市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宿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草案)》。
2021年6月30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了市政府提请的相关议案。经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并报省人大常委会征求意见后,将法规名称由“条例”修改为“规定”,且结构采取简体形式,未设章节。8月31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规定》。9月29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四、《规定》的主要内容
《规定》共十七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关于人、才、物的保障。第三条要求市、县(区)政府确定专门工作机构具体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第四条、第六条要求市、县(区)政府设立非遗保护工作专项资金,并每年给予本级代表性传承人不低于三千元、二千元的传习补助。第七条要求市政府规划建设非遗展示馆,县(区)政府在公共文化机构设立非遗展示区。
2.关于分级保护。第八条规定,市、县(区)政府及主管部门对国家级、省级代表性项目,要落实保护规划、设立展示场所,安排、督促保护单位为代表性传承人设立工作室;对市级、县级代表性项目,要组织保护单位编制保护计划,并监督实施。
3.关于分类保护。第九条至第十二条分类规定了记忆性、抢救性、传承性、生产性保护的措施。针对我市非遗现状,尤其在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细化规定了我市传统戏剧、传统音乐类项目和传统技艺、传统美术类项目的保护措施,力求解决传统戏剧、传统音乐类项目缺乏排练演出场地、受众较少,传统技艺、传统美术类项目缺乏生产性保护基地和产品销售渠道等突出问题。
4.关于与旅游融合发展。根据“十四五”非遗保护规划,第十三条规定,市、县(区)政府及主管部门要通过培育非遗旅游体验基地、组织开发具有鲜明非遗特色的主题旅游线路、鼓励建设非遗街等方式,促进非遗有机融入景区、旅游休闲街区等旅游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