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文化和旅游局-凯发k8一触即发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及时、准确、一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行政机关应在自身职责范围内发布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制作或保存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行政机关依据职权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和本省有关规定对政府信息发布主体有明确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行政机关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采取便于群众广泛知晓的形式及时予以公开。
第五条 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网站发布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对本单位、本部门发生的重大公共事件、预警信息以及其他需要公众及时知晓的政府信息,应当根据职责,通过网站或者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开。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对同一事件所发布的信息应当准确一致。
第六条 擅自发布不具备公开条件的政府信息的科室或单位应该承担相应责任,并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消除不良后果。
第七条 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其中任何一个行政机关公开该政府信息前,应当与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八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拟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应在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征求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意见。被征求意见的行政机关应在收到书面征求意见公文后15个工作日内向拟公开政府信息机关提出书面函复意见。
第九条 属于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征求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意见。被征求意见的行政机关应在收到书面征求意见公文后20个工作日内向拟公开政府信息机关提出书面函复意见。
第十条 拟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向拟公开政府信息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发出的征求意见公文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名称和文号、内容描述、产生日期、发布机构等基本情况;
(二)需沟通协调的事项;
(三)拟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意见和依据;
(四)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 拟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征求政府信息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意见时,被征求意见行政机关在期限内不答复的,视为同意公开该政府信息。
第十二条 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行政机关之间对是否公开的政府信息存在不同意见的,由拟发布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报请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协调解决。